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特价商品”价签,增设“处理商品”价签的通知
(大价发[1999]100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市直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商品价格标示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价格标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取消“特价商品”标价签,增设,“处理商品”标价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连市物价检查所大价检字[1997]4号“关于规范价格标示术语和让利,打折商品价格公示方式的通知”自本通知下发起废止。原三种规格“特价商品”标价签和“特惠商品”价格信息单元及经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各经营单位印制的“特价商品”标价签和“特惠商品”价格住处单,即日起停止印制,发售。各经营现存在未用完的“特价商品”标价签和“特惠商品”价格信息单,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10月底,自1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再用“特价商品”标价签和“特惠商品”价格信息单标价。
二、今后,各经营者开展的让利,优惠,打折活动,可用发布信息或告示的方式进行宣传。这类宣传品由经营者自行印制不列入标价签监制范围。凡涉及商品价格的信息宣传,必须在商品政党标价前提下进行,不分辩率以信息宣传替代商品标价。信息宣传涉及到的商品价格,必须用阿拉伯数码标示,不得与商品价签标示内容相矛盾。不得利用信息宣传诱骗消费。
三、经营者以各种原因依法降价处理商品,必须使用“处理商品”标价签标价,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依法降价处理商品是指:
(一)积压商品;
(二)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三)临近保持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四)临近保持期限的鲜活商品;
(五)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四、销售处理商品,要在标明处理价格同时,如实标明原销售价及降价处理原因。经营者依法降价处理商品,应保留降价处理记录及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备查证。
五、经营者凡以让利,优惠,打折名义销售的商品,必须是正常商品。凡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不分辩率以让利,优惠,打折名义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