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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1999]64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9]21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调整省级政府定价目录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按“管大,管少,管好”的原则重新调整省级定价目录和市以下部门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的省定价目录做适当调整,省定价药品104种,缩减到73种(见附件二)。同时取消省委托市定价药品目录,将已形成市场竞争的药品退出政府定价目录,由企业按国家规定作价办法自主定价。
  除省定价目录品种外,列为国家三,四类新药的品种和中管品种非代表规格品,也由省物价局审定价格。
  二、 规范价格审批程序
  中管药品由生产企业向省物价局提出调定价申请,经省物价局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定价格。省定价目录药品,三、四类新药和中管药品非代表规格品,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市级物价局提出调定价申请,经市物价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定价格。生产企业和市物价局申请调定价格告内容,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辽价轻字[1999]1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建立省级药品价格登记(备案)公布制度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建立省级药品价格登记(备案)公布制度的要求,省物价局制定了《辽宁省药品价格登记(备案)公布办法》,从八月一日开始在全省开展药品价格登记(备案)工作。从十一月一日起,凡列入登记(备案)范围而未经省物价局登记(备案)公布价格的药品,不得在辽宁境内销售。
  四、 坚决贯彻药品顺加作价
  各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药品,要严格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差率顺加作价的办法。取消批发倒扣作价和执行统一零售价格或平衡价格的做法。任何部门均不行以任何方式制定公布统一价格或平衡价格。由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制定或登记(备案)公布的药品出厂,批发,零售价格,是药品经销中的最高价格。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实际进价格低于规定或公布的出厂,批发价时,必须相应降低其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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