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7〕2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近日,外地个别用人单位由于对《
劳动合同法》认识不到位,采取“置换”、“买断”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其行为已经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对《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直接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距《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已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这段时间也是最关键、最敏感的时期,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宣传贯彻《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做好《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宣传和准备工作,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注重提高宣传效果,在对《
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准确宣传的基础上,将面上普遍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款作为宣传重点,及时消除一些对法律的误解和疑虑,防止出现不和谐的声音,影响法律的权威,削弱法律的实施效果。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使用人单位准确把握《
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切实转变劳动用工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为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劳动用工的宏观监管,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为《
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做好相应的基础工作。要全面掌握本辖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密切关注个别用人单位突击裁员等新动向,要求用人单位规模裁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于少数用人单位规避法律实施裁员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劳动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