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县人民政府加强统一领导
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加强统一组织领导,安排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和执法队伍,组织督查本地区整治工作情况,确保完成本区、县各项整治指标。
(二)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经委。负责牵头组织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汇总报送进展情况;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会同动物防疫、食品药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会同食品药监等部门推进建设完善猪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猪肉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监管和全过程组织协调;加强对生猪屠宰、猪肉批发和销售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检查督促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生猪和猪肉进货索证验证、“瘦肉精”残留检测、进货台帐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肉品质量安全实时监控系统;依法严厉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和含禁用药“瘦肉精”残留猪肉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管理部门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
3、农委。负责饲养生猪的动物防疫及防疫监督工作;加强从本市指定道口进入的生猪及其产品检疫监管;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无耳标生猪调运和非指定道口运入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管理部门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猪肉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和无证照经营猪肉产品的查处取缔;配合有关管理部门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
5、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对食品加工企业使用猪肉的进货监管,检查督促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健全猪肉进货索证验证和进货台帐管理等制度;依法严厉查处使用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和含禁用药“瘦肉精”残留猪肉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6、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及猪肉经营中犯罪行为。
7、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猪肉全过程检验检疫监管。对出口猪肉原料基地进行全面清查,确保出口猪肉100%无禁用药,严厉打击非法进口猪肉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肉类100%退货或销毁;对出口猪肉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三)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责任。
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屠宰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本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验证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等措施。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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