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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申门冬氨酸洛美沙星价格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申门冬氨酸洛美沙星价格的通知
(辽价函[2007]65号)


各市物价局,省管医疗机构:

  按国家规定门冬氨酸洛美沙星价格应执行盐酸洛美沙星价格。据反映,目前一些医疗机构销售门冬氨酸洛美沙星时执行的是药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擅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这种行为属严重违价行为。我局再次重申,门冬氨酸洛美沙星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盐酸洛美沙星价格。具体价格见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4]54号)中盐酸洛美沙星价格。各医疗机构和零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立即纠正药品经营中的违价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类问题的监督检查,对违价行为严肃处理,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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