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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7]246号)


各市卫生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加强和谐医患关系建设,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决定对全省医疗机构服务执行价格政策情况进行督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察重点内容

  1、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是否严格执行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标准,是否存在分解项目、自立项目、比照项目收费、重复收费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新增项目(含医用耗材)的问题。

  2、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公示制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的要求,对医疗服务、药品和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医疗机构销售价格等进行全面公示;是否为患者免费提供住院一日清单、结算清单制度和门诊费用清单,并在清单上载明了相关内容;是否建立了贵重药品和单独收费的高值医用材料医患双方确认制度。

  3、建立健全全医疗机构内部收费监管机制情况。是否完善了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设立了专门价格管理机构或价格管理人员,加强了医疗机构的内部价格管理;是否健全了医疗机构内部的病历记录和护理记录制度,并对患者费用清单实行复核;是否及时处理患者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投诉;是否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二、督察工作方式

  省卫生厅、物价局将在各省管医疗机构和部分市管医疗机构抽调人员组成督察组,对各市医疗服务机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在对医疗机构督察过程中,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各医疗机构在执行价格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为全面了解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要在每个市至少抽查两所市级医疗机构和一所县中心医院或县中医院,对比较大的市要扩大督察范围。督察工作结束后,将督察结果对当地卫生局、物价局进行通报。

  三、督察工作时间安排

  督察工作从6月下旬开始,争取到10月底结束。对各市督察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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