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对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的通知
(大卫发[2007]173号)
各区市县卫生局、发改局(物价局)、各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2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卫生局、发改局(物价局)要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文件要求,对所属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于8月17日前,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市发改委价格处。
二、市直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辽宁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的文件要求,对本单位进行自查整改,并将自查报告于8月17日前上报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市发改委价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