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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复印、复制病例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复印、复制病例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07]35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令)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193号)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医疗机构为患者或有关部门及个人复印、复制病例资料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复印病例资料,每页0.50元;

  2、复制CT、MRI病例资料,每片复制费30元;

  3、制作微缩病例资料光盘(全套病例资料),每人份30元。

  二、本《通知》有关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查阅和复印、复制病例资料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57号)有关规定有效期延至200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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