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办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章程等。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举办者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所在辖区派出所开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银行存款证明,审计事务 所验资报告。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及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银行存款证明、校园土地证明、校舍房产证明);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证明、教师证、会计师证的复印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第(二)条中(3)、(4)、(5)项规定的材料。
九、申办有关主要指标
(一)学历教育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学校设置标准。
(二)非学历助学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独立的、单一教育功能的、符合消防要求(提供消防部门审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办学场所,学前教育机构还必须具备卫生防疫部门审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历教育学校原则上需具备自有校园。普通高中城区内不少于30亩,县城和农村学校不少于50亩。租赁办学场所的,不得低于上述标准,且租赁期必须5年以上。
(四)办学启动资金:高中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非学历教育学校30万元以上(含城区学前教育机构);农村学前教育机构5万元以上。
(五)职业高中(中专)专业设置不少于3个,并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师资、校内外(实训)、实习场所(地)。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
二OO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