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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南昌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南昌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
(洪教社管字[2007]10号)


各县区教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权限及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中专)及非学历助学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初级中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城区范围内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自行审批。
  三、小学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城市学前教育学校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农村学前教育学校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申请,由最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审批。
  六、凡按管理权限审批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的民办教育机构,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七、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1、材料审查;2、发给受理通知书及申报审批表;3、实地考察;4、材料审查及实地考察合格后递交局长办公会研究;5、同意后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给予答复。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1、材料审查;2、实地考察;3、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受理时限: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受理日期以发给受理通知单之日起计算)。筹设期超过三年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受理日期以发给受理通知书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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