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二)缩写学校名称以及数字模糊术语等不准确、不规范的误导性宣传;
(三)向未填报学校志愿、未上线考生承诺办理统招录取;
(四)刊播虚拟或拼接的校园景观;
(五)刊播虚假荣誉称号,刊播未经主管部门申报或批准的荣誉称号;
(六)刊播考试通过率指标,使用虚假的就业率指标;
(七)办学许可证或教育主管部门未核定的校名、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及办学分支机构招生信息。
第八条 民办学校每年必须制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年度计划具体列明发布的媒体、地域,报审批机关备存。在学校明确了招生宣传计划的基础上,校内实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前初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招生部门提出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宣传材料样稿;
(二)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学校法律顾问签署意见;
(四)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九条 各校在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江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教育广告审核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
(二)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三)学校法律顾问质询意见书(附学校聘请法律顾问的资质复印件)。
第十条 审批机关办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学校不得在招生录取阶段发布任何未经备案的招生信息。备案审查程序如下:
(一)受理登记。学校经办人员按规定所列材料,检查确无遗漏后,一次性送审批机关进行材料清点和形式审查。合格进行受理登记,不合格退回补齐材料,不予登记;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办人初审;
(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十一条 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实行限时办结制,无特殊情况,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后,同意备案的,通知学校经办人员领取备案件付印或刊播;不同意备案的,向学校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教育行政部门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