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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学校为民办性质;
  (三)办学地址和办学条件(与经审核的教育事业年报统计数据一致);
  (四)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明确学历、非学历,用准确规范的全称术语,不得缩写;
  (五)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招生专业及招生办法(与经审核的招生专业一致);
  (六)收费项目、标准和退学退费办法(注明“文件名和文号”);
  (七)学生入学学籍(考籍)和毕(结)业证书种类;
  (八)奖学金、贫困生学费减免及其资助办法;
  (九)学校法定代表人及学校批准文号。
  上述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不齐全的,由审批机关退回重办;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后才能发布。
  第四条 在招生宣传中凡是涉及学校名称、办学层次(性质、类型、形式)、学费标准、毕业证书和待遇等重要事项,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一致,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宣传和虚假承诺。各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与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向社会承诺的相一致。凡不一致,出现学生入学学籍纠纷,由学校负责全额退回所收费用;出现法律纠纷,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民办学校必须建立招生简章和广告校内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集中统一,法定代表人负全责。校内任何机构、招生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刊播、散发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及其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信息,学校任何人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招生宣传。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须加强校内外监管,发现以学校名义刊播散发违规招生信息,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相应范围内及时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学校刊播违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信息,责成学校法定代表人登报更正,公开声明。
  第六条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实行分类报送备案审查。属电视形象广告、电视宣传片、电台播报等影视声像招生宣传信息,必须提供母带进行报备,不提供不予备案审查;属报刊杂志、印刷类、张贴类需提供纸质样稿和电子稿报备,不提供不予备案审查;属网络媒体和校园网发布的,需提供电子稿和纸质样稿,不提供不予备案审查。
  各校报送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每刊登、播出、印制一种,须报送备案审查一次。凡未备案审查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招生宣传,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备案审查后擅自更改已备案审查内容进行发布,也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刊登、播出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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