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教社管字[2007]09号)
各县区教体局、市直属民办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广告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遵照《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社管字[2007]19号)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南昌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及管理办法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南昌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规定,为做好南昌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必须报其审批机关备案审查。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与审批机关备案审查的内容一致。未经审批机关备案审查的,民办学校不得擅自在各类媒体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第三条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使用审批机关批准的校名,必须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发布招生信息,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名称全称(不得缩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