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地方国库每月定期对帐,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进行核对。对逾期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催缴包括违约金在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财政部门的有效缴讫凭证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严格按照国家制订的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进行土地出让收支统计。
各级国库部门应根据当地财政部门填列的更正通知书,对已缴入国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预算级次进行调整并在2007年9月30日前调整完毕。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定期和不定期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返还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和违约金的;违反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的;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
会计法》、《
审计法》、《
政府采购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
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