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各地要按规定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帐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总收入的3-5%确定。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比例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备案。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等支出的拨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提出用款申请文件,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实施完毕。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各地要保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逐年提高比重。土地出让业务费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五、严格执行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改进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发放方式。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手中,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