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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扩权试点县(市)要把确立新的发展目标、增强发展内在动力、谋划新的经济增长点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在所在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增强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享有各项经济管理权限的同时承担起管理所辖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严禁把放权当成事权的转移,严禁借机增加机构和人员,增加审批、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规范省、市、县政府间财政关系

  财政收支基数清核确认和划转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8号)和《四川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07〕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原体制下的定额(递增)补助(上解)基数、原市本级结转结余等,均以2006年财政决算为基础,按有关规定将试点县(市)应有部分予以划转。对专项补助基数的划转应严格按照川财预〔2007〕68号文件规定的划转范围由市与扩权试点县(市)双方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市级预算安排并由其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补助,由市、县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一并列入划转基数。对2007年省已下达到市的专项补助,由所在市按照相关规定于10月31日前计算分配并足额拨付到扩权试点县(市),年终省据此调整相关账务。

  省直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并制定明确的非税收入管理实施意见,遵循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划分市与试点县(市)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调整非税收入的分享比例。进一步理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尽快明确省、市、县养路费和运管费分成比例。

  政府性债务要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用钱、谁负责”的原则,按支出责任和权责义务,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协商划转并适当照顾扩权试点县(市)利益。

  将原由各市财政局行使的一般增值税初审权下放扩权试点县(市)。从2007年10月1日起,扩权试点县(市)享受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所在县(市)财政局报送退税申请,各县(市)财政局按《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川监字〔2004〕22号)规定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经财政部驻川专员办批准后,由各扩权试点县(市)开具“收入退还书”在同级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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