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条例》,于2007年5月16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8月3日
银川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管理。
本条例所指建筑工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的工地。
第三条 建筑工地公共卫生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食堂卫生、住宿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的防治。
第四条 银川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建筑工地公共卫生的管理,并将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施工单位评估的内容。在考核施工单位时,应将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作为考核指标。
第六条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为公共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全面负责建筑工地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