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太阳能产业发展基金。省、市、县财政拨出专项经费,并广泛吸收其他社会资金,设立太阳能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太阳能产业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和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太阳能产品的推广应用补助等。(省财政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4、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引进国内外企业特别是光伏产业上、中游生产经营企业来闽投资创业。(省外经贸厅、发改委牵头,经贸委、工商局、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5、建立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争取设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的太阳能产业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机构,发挥风险投资和担保资金的作用。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闽建立风险投资分支机构,以入股的方式进行风险投资,享有项目成功后的收益。(省经贸委牵头负责。)
6、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太阳能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和企业上市。鼓励以股份合作制形式兴办太阳能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向社会融资。(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7、争取国家专项计划支持。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计划对我省太阳能产业投资项目的支持;大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与太阳能产业相关的国家级专项(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等)并做好按规定的配套资金的落实。同时,省直各部门在财政资金的使用上要予以倾斜,支持重点研发和生产环节,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省科技厅为主负责太阳能产品研发平台和重点科研项目;省发改委为主负责太阳能产品科技成果产业化;省经贸委为主负责太阳能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入,以及光伏应用示范园区的建设(含太阳能光伏发电实验站);建设厅负责太阳能产品在建筑建设上的设计、开发和应用(热水器、光伏路灯和庭院灯、景观灯示范区、太阳能屋顶计划实施等)。(省财政厅牵头,经贸委、发改委、信息产业厅、科技厅、建设厅、教育厅、厦门大学等配合)
(六)加强对太阳能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1、加大产业的财政政策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发挥财政政策作用,重点支持太阳能产业重点领域和项目、组团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品牌建设等,并对重要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专业孵化器建设、风险投资、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新设立的国家和省级研究开发机构予以支持,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投入要形成合力,加大支持太阳能产业发展的力度。根据国内外能源战略发展趋势,加快制定扶持我省太阳能光伏产业的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牵头,地税局、科技厅、人事厅配合)
2、用足用活现有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国家已有的关于太阳能发展方面的扶持政策,如《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建[2006]237号)中对太阳能等产业的扶持措施等,加快我省太阳能产业的发展步伐。要充分利用我省已经出台的发展县域经济、培育产业集群、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在园区开发、人才引进、提升民营经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为太阳能企业在生产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提供更好的条件,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继续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营造有利于太阳能产业快速发展的投资环境。(省国土厅、省电力公司、省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3、落实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太阳能集热器主材、太阳能级高纯硅材料等新型能源材料生产企业、光伏产品生产企业等进口专用设备按相关政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太阳能企业再投资的如符合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省经贸委配合)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形成对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技术扩散等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体系,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创造一种既可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又能促进先进技术交流和有利于吸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良好环境。在福州或厦门培育建立一个太阳能技术和产品交易市场。(由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科技厅、经贸委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