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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度立项工作程序》的通知

  设立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应当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有明确的举办主体;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必要的工作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资质要求的,要先取得相应资质。

  二、立项审理

  1、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鲁编[200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预测,统筹规划,集中审理各举办主体报送的《设立事业单位立项申报书》和《调整事业机构编制立项申报书》,由审理人员在“审理论证意见”栏填写论证意见,并签名;机构编制部门分管领导对论证意见进行审查,在“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领导在“审定意见”栏签署是否按有关权限提交研究的意见,并签名。

  按照机构编制部门主要领导签署的“审定意见”,统一整理,形成事业单位年度立项的汇报意见,按有关权限提交研究。

  2、各区县(高新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经按有关权限审核批准的立项意见,确定本区县(高新区)年度立项计划,并填写《市、县(市、区)属事业机构编制年度立项汇总表》(一式三份)和《事业机构编制年度立项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编制委员会公章,连同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申请年度立项的书面报告,于每年的2月底前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三、立项审核

  1、按照有关权限对市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的市属事业单位年度立项意见审核批准,确定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度立项计划,并填写《市、县(市、区)属事业机构编制年度立项汇总表》(一式三份)和《事业机构编制年度立项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公章,连同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写出关于申请年度立项的书面报告,于每年的3月底前,上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核准。

  对列入确定的年度立项计划事项,机构编制部门填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确定立项通知单》通知其举办主体;对未列入确定的年度立项计划的事项,机构编制部门填写《事业单位机构未确定立项通知单》通知其举办主体。

  2、市机构编制部门对各区县(高新区)上报的年度立项计划,进行整理和汇总,根据宏观调控目标,结合各区县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人口状况等因素,综合平衡,认真审核,形成汇报意见,按有关权限提交研究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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