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7〕15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市大工业区劳动管理部门、各用人单位:
根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了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市政府同意对我市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特区内最低工资为4.89元/小时、850元/月;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4.31元/小时、750元/月。
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