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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三)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制度

  1.发生在医疗保健机构内的孕产妇死亡,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基本情况表》,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同时上报所属县(市、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48小时内上报自治区监测办公室。孕产妇死亡3日内必须组织院内孕产妇死亡病案讨论,并将《孕产妇死亡基本情况表》、《孕产妇死亡病案讨论报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原件7天内报县(市、区)妇幼保健院,县(市、区)妇幼保健院在调查核实后15天内报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在孕产妇死亡发生后20天内组织讨论后报自治区监测办(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自治区监测办在孕产妇死亡发生后25天内核实或者组织专家讨论后报卫生厅妇社处。卫生厅妇社处每个季度末按政府要求统计分析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妇儿工委办,每半年和年度分别上报统计局和卫生部。

  2.发生在医疗保健机构外的孕产妇死亡,发现后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在发现后7天内按上述规定填写相关表格逐级上报。

  3.乡镇卫生院应协助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孕产妇死亡的入户调查,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报告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按时上报相关调查资料,及时进行分析。

  (四)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发生孕产妇死亡后要按照规定时间,认真遵照卫生部《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对每例死亡孕产妇及时进行规范评审和及时反馈。妇幼保健机构要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上报的原始资料档案长期保存。

  (五)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流动人口孕产妇指非本辖区人口在统计管理辖区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孕产妇(不包括专门来本辖区就医而发生的死亡)。如果非本辖区人口,但在统计管理辖区内居住满一年及以上者,按本辖区的常住人口孕产妇死亡统计报告。凡在本辖区居住不满一年的孕产妇死亡,由发生地的妇幼保健机构及时向户籍地或原常住地妇幼保健机构报告,该孕产妇死亡计入户籍地或原常住地统计。

  四、切实做好信息质量控制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要实行三级质量检查制度。第一级检查--乡镇(街道)自查。第二级检查--县级质量检查、第三级检查--市级质量检查。检查内容:核实活产数、新生儿死亡数、婴儿死亡数、1~4岁儿童死亡数、孕产妇死亡数、死胎死产数及7天内新生儿死亡数、并与报表中相应的填报人数比较,计算漏报率。在各种统计表中选择5项以上指标根据登记簿和《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信息重新点数填报,并与原表中的数据相比较,计算报表的符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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