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报表2:各市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所有报表至自治区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3)月报表:各市于次月2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4)季度报告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求,每季度10号前要报告妇幼卫生工作几个主要指标数据的分析报告,卫生厅定于每年度的4月7日、7月7日、10月8日、1月7日前分别上报一、二、三、四季度的活产数、住院分娩数、孕产妇死亡数及孕产妇死亡详细情况。
(5)“三网”监测报告制度:由市级向自治区监测办每季度报告一次,报告时间分别为每年的1、4、7、10月20日前报告完毕。国家监测点的监测资料按国家监测办要求实行网络直报。
县、乡级报告时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情况自行制定。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报告对象:广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包括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孕产妇死亡是指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内的妇女,不论妊娠的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孕产妇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自杀等)导致的死亡。
2.孕产妇死亡的归属统计方法:
(1)本辖区的户籍人口;
(2)常住人口(本辖区居住满一年);
(3)凡在本辖区居住不满一年的孕产妇死亡计入户籍地或原常住地。
3.法定报告人及责任单位
(1)法定报告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农村保健员、乡村医生为孕产妇死亡的法定报告人。
(2)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
①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
②不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孕产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是报告责任单位。
③有过首诊就医或转诊就医的死亡孕产妇,首诊或转诊的医疗机构要负责提供死亡孕产妇的相关就医资料,并参加当地妇幼保健院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讨论和报告,明确延误死亡原因和责任。
④未就过医或在转诊途中的死亡孕产妇,社区街道、居委会、乡、村和群众一经发现要立即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收集相关上报资料。
⑤非法接生或医疗保健单位外分娩的孕产妇转诊至医疗保健单位后已经死亡的孕产妇,接受转诊的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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