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桂卫妇社〔2007〕4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区直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加强和规范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促进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妇幼卫生信息质量,确保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妇幼卫生信息分级管理
自治区卫生厅是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考评及妇幼卫生信息的审核、发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一)将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纳入辖区各有关单位目标考核内容,统一规划,健全辖区内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建立妇幼卫生信息专业人员库,完善各项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二)协调本级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妇幼卫生信息,与相关部门(计生、公安、民政、统计等)进行数据核对。负责本地区妇幼卫生年报、妇幼卫生监测及两纲监测中妇幼卫生指标等数据的分析、审核、上报和相关数据保密及对外公布等。
(三)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计划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方案。组织对辖区有关单位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评。承担国家和卫生厅下达的妇幼卫生服务调查和其他专项调查任务。
(四)为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五)对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明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各级妇幼保健院要认真履行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公共卫生职能,设立由院长负责的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办公室(以下简称监测办),配备专职信息人员,建立健全当地妇幼卫生信息监测网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工作。
(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是全区妇幼卫生信息的管理中心,在自治区卫生厅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