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超全国、省纪录,其成绩必须不低于福州市最高纪录;超全国、省青年或少年纪录其成绩必须分别不低于福州市青年或少年纪录,否则,不能按超全国、省青年或少年纪录加分。
7、各县(市)区组特殊计(加)分:
(1)各县(市)区输送的运动员代表福州市在福建省第十三届运动会上所取得的分数总和(以省体育局公布为准)按照5%的比例带入各代表团的团体总分。
(2)凡代表福州市参加2007年、2008年省指定带分、带牌比赛,资审、骨龄合格的运动员,按每人每年1分计入所在代表团的团体总分。
(3)各县(市)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输送到省体工队的在训运动员(以省体育局报调为准),按每输送1名运动员9分计入各县(市)区团体总分。
(4)各单位运动员2007年、2008年参加列入省运会而市运会不设的项目省级比赛(指摔跤、跳水、蹦床、武术散打、帆板、帆船、击剑、柔道)所获名次折算成金牌计入市运会所在单位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以上累计折算的金牌数各项目不多于10枚(总数不超过80枚),如金牌数超过以上设置,则按相应的比例进行折算(具体计算办法另行通知)。
(5)对“户籍、学籍、训练单位”不一致的运动员参赛,其计(加)牌、分办法按福州市体育竞赛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8、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9、县(市)区组设 “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奖”,评选办法另定。
九、报名、报到:
1、各代表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2-3名,联络员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2、第一次报名:于2008年3月1日前向福州市体育局竞训处报参赛项目。如此次报名的参赛项目在第二次报名时不报,每少报一项扣团体总分3分。
3、第二次报名:于2008年6月1日前向福州市体育局竞训处报参赛各项目的小项和人数。如此次报名的参赛项目在第三次报名时不报,每少报一小项扣团体总分4分。
4、第三次报名: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竞赛日期,提前20天报名,逾期按不参加论。报名后一律不得更改,如不参加则每不参加一小项扣团体总分5分。
5、各项目运动队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十、申诉:
1、凡申诉或举报者,应交纳保证金500元,并以书面形式经代表团盖章后,提交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诉和举报期间,维持其原状,处理结束时,将结果答复申诉和举报者。若胜诉,退回60%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