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办福州市第二十二届运动会的通知

  2、县(市)区组参赛项目不得少于8项,行业系统组参赛项目不得少于6项。每增报1项,在团体总分中加5分;每少报1项,在团体总分中扣9分。因其他原因未列为比赛项目的仍按照原报名项目数量计分。
  3、各项目参赛人数均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4、每项报名人数必须达到该项目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的二分之一,才计为参加一个项目比赛。
  5、凡报名不足两个单位(含两个单位)参加的项目,不列为比赛项目,部分市重点布局项目(指举重、羽毛球、乒乓球、体操、篮球、排球、射击)有两个单位参加即举行比赛。
  6、县(市)区组篮球、排球、足球三个项目每单位必须至少报2项,每少报1项在团体总分中扣5分。
  7、福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县(市)区外来工组项目(包括羽毛球、乒乓球、象棋及围棋)的比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根据年龄规定参加县(市)区组相应组别的比赛。
  五、运动员资格:
  1、凡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第二代福州居民身份证为准)及已办理福州市外来人口暂住证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及务工证),经县级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者,均可代表各单位参加比赛。
  2、各县(市)区允许4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参加比赛,其中各项目限报1人,每人只能参加一个大项的比赛。
  3、各县(市)区输送到省、市少体校、体育运动学校学习的学生均可代表原单位参加比赛,由原单位统一报名(占单位名额)。
  4、现役军人或享受军人待遇的人员及各高校师生员工,均不得代表各单位参加比赛。
  5、省专业队正式报调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各项目比赛(除单项规程规定外)。2008年省专业队退役的运动员、退伍军人、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的代表资格,按其所参加比赛的报名时间为界,在正式报名前已分配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代表所在单位参赛,否则不予参赛。
  6、省体校、省体工队的教练员及外地市考入省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不得代表任何单位参加比赛。
  7、外地市考入市体育运动学校中专班学生可代表行业系统参赛,但必须由用人单位于赛前二个月与市体育运动学校签定协议书报市体育局竞训处备案,否则不得参赛。
  8、县(市)区组参赛运动员必须参加2008年福建省体育局竞赛运动员注册,注册时间暂定于2008年3月15日前(以省体育局下发的注册通知规定为准),注册有关要求另文下发。
  9、县(市)区运动员交流按《福建省青少年业余运动员交流暂行规定》进行,市内交流于2008年4月1 日前报市体育局审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