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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闽教直〔2007〕2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省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民办院校,厅属中小学校:

  为了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不断完善我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全省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保驾护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6〕24号)的要求,加强保险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学校安全工作中,要深刻领会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006年23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坚持“积极组织,规范运作,强化管理”的原则,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宣传与组织工作。

  二、新学年继续由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经纪)作为省教育厅风险管理顾问,省教育厅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校方责任保险日常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要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当地校方责任保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做细、做实,做出成效。在拟定风险防范与转移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伤害事故的调查、定损和赔偿协商,指导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及风险管理知识培训等具体工作中,要加强与联合经纪密切联系,充分发挥联合经纪的专业化优势与作用。

  三、2007-2008、2008-2009学年我省校方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以招标方式确定承保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决议,最终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标,由其作为承保新学年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本次中标资格有效期至学校2009年秋季开学之日的前一日止。在中标资格有效期内,各地、各校在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与中标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根据《保险法》和反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保险公司任何形式的回扣和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确保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积极、健康、有序发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投保工作。省教育厅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于适当时候对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等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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