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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

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
(1994年12月19日粤府[1994]146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除“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 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除“四害”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 在各级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卫生防疫、卫生检疫部门负责除“四害”防治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七条 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
  卫生、宣传、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杀等综合防治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并应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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