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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1997修正)[失效]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住户,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购买解困房的书面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解困房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优先照顾科技人员、教师和离退休职工。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询公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解困房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立项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建设用地。每年安排的土地面积应不少于当年计划建设解困房建筑面积的60%。

  第九条 解困房按下表标准建设:

  (一)一房一厅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二)二房一厅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三)三房一厅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

  二房一厅的房型,不少于总建房套数的60%。

  解困房的内墙和室内装修,可由住户自行安排。

  第十条 解困房的建设,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并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售和组织售后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解困房的资金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从本级财政留成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贷出不少于20%的资金;

  (二)从政府住房基金中贷款;

  (三)收取预售款;

  (四)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解困房的资金,应按专项基金的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购买解困房,可以采取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办法。

  购买解困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次。

  第十四条 购买的解困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赠与。确需转让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已使用年限折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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