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政府1994年9月10日以粤府〔1994〕106号文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解困房,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而建设的住宅。
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是指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而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户。
经济收入水平和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解困房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保障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解困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解困房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解困房售价的构成: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地价款和占有土地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规划勘测设计费;
(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费;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
(五)贷款利息;
(六)5%以下的利润。
具体售价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给予减免地价款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