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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1997修订)

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1994年6月21日以粤府[1994]72号文发布,据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收费管理,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保护群众就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个人行医)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服务是防病、治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全社会医疗服务收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国家和集体办的医疗单位为群众提供的服务分为基为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是指病患者从医疗单位获得的必需的检查和治疗(包括诊治、检查、检验、住院护理、手术、理疗等)。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院为了满足患者在某些方面的特殊需要,并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包括特需病区、特诊室、专家咨询门诊、特约会诊等所提供的服务(其中部分规定项目,事前必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
  第五条 基本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引进新设备、新技术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由市(指地级市,下同)物价部门会同市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并报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
  第六条 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除计划生育手术费以及省属、中央及部队驻穗医疗卫生单位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审批外,各地基本医疗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基本医疗收费标准,应根据提供服务的合理耗费、服务质量、数量以及当地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第八条 各类医院经法定的评定小组进行规范性考核,评定等级后,可按省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医疗服务收费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1992]348号文)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按不同等级,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上下浮动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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