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大专院校收费标准应根据学校等级、学制、学科和专业类别以及生源的不同分别制定。
第十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及中等专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隶属管理关系,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
第四章 其他教育收费
第二十条 托幼收费的项目由省制定,收费分“应收费”(包括保教费、外单位幼儿借读费两项)和“代收代管费”(包括伙食费、体检费、假期留园费三项)。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类别等级确定。单位内部职工的托幼收费标准由主办单位自定。
第二十一条 技工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类型、专业工种和生源的不同分别提出,由省劳动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办学,凡属业务主管部门使用行政手段规定社会培训对象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主管部门批评。
前款以外其他社会力量办学的收费标准由主办单位制定,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招生前告知学生。未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途增加收费。
第二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属高价收费的民办中、小学校,其收费项目(包括储备金、建校费等)和收费标准,由审批其成立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级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办学条件、学生教育成本等核定。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和办学单位应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与群众监督。
办学单位须在固定的收费场所公开教育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 《教育收费许可证》审核管理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