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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1997修订)

  第九条 “应收费”包括学费、杂费、民办教师统筹费和借读生借读费4项。
  未聘有民办教师的学校不得收取民办教师统筹费。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借读的学生不缴交借读生借读费。
  第十条 “代收代管费”包括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住宿生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厨工费、班会费、体检费、手册证书费(学生手册、学生证和毕业证书)及专业教学设备维修费9项。
  上述收费只能对实际发生该项费用的学生个人收取。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及市辖区,下同)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学校类型、等级、专业设置和学生教育成长制定。
  第十二条 学校对“代收代管费”应设立专账,专款专用,每学期末结算一次,并向学生(家长)公布账目,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学习、生活的其他费用,应以自愿为原则,不得硬性统一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确需学校代收费的,应报当地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由委托单位另开收据。
  第十四条 省制定的“应收费”项目,市、县政府不得擅自增加。省制定的“代收代管费”项目,需调整目录的,由县以上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或另定、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招收计划外择校生的数额应报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其收费标准由同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以录取学生为由要求家长捐资、赞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收取转学费用。

第三章 高等教育收费

  第十七条 大专院校的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院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定;省、市、县所属院校的收费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属院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省高教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所属院校的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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