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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1997修订)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广东省政府1994年6月13日以粤府[1994]66号文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办学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以财政拨款为主,投入经费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保证在校学生平均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
  政府鼓励群众捐资、社会集资办学,多渠道增加教育投资。
  第四条 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者不缴交学费;大、中专师范院校的学生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专业的学生可减免学杂费。
  除前款以外的种类教育,受教育者应缴费入学。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可酌情减免学杂费。
  第五条 基础教育(包括社会力量办的中、小学)按学期,高等教育按学年,托儿所和幼儿园按月度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是教育收费主管机关,各级教育、财政等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物价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第七条 教育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公办学校应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应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以下统称《教育收费许可证》。没有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 《教育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 《教育收费许可证》可收回工本费。

第二章 基础教育收费

  第八条 基础教育包括九年制义务教育(含特殊教育),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及中等师范教育。收费分“应收费”和“代收代管费”两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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