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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屠宰市场管理的意见[失效]

  三、通过清理整顿,取缔非法屠宰厂(场)

  为确保屠宰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屠宰厂(场)的定点管理,认真搞好清理整顿。一是严格定点屠宰厂(场)审批程序和纪律。屠宰定点必须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设置规划,并经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审核后,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一律不得从事屠宰活动。对私自设定的屠宰厂(场),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法取缔,并没收非法屠宰的肉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是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屠宰厂(场)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屠宰资格、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法进行处罚。三是各级商品流通部门要汇同农牧部门加强对出厂(场)肉品检验工作。对没有检验、检验后没有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合格证或合格标识的肉品一律按照未经检验肉品处理,由县(市)区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肉类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四是加强对肉品销售、运输和肉制品加工的监督检查。从事肉品销售、运输、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定点屠宰厂(场)购入检验合格的肉品,其销售、运输、加工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加强市场管理,把住肉品准入关

  为堵住私屠滥宰及肉品注水等掺杂使假的源头,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坚决清理和取缔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对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经营者和加工出售病、死畜禽坑害消费者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严厉打击。通过集中清理整治,逐步建立一支生猪屠宰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搞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动物检疫、卫生、技监、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尤其要把好生猪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关,从源头上堵住未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凡未经屠宰检疫合格或未经检疫的肉品,一律不准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肉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工商、农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市场销售的肉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工商、农牧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理,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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