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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屠宰市场管理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6年5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屠宰市场管理的意见
(昆政办[1999]32号 1999年4月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和规范屠宰市场的管理工作,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十六字方针落到实处。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国务院颁布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来,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商品流通、工商、卫生、农牧、环保等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的定点屠宰制度已初步形成,不断完善,有的正在加紧定点建设工作,但是也有的地方还没有建立这项制度,工作进展缓慢;部分地方私屠滥宰及猪肉注水等掺杂使假和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为使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进一步加强屠宰市场的管理,整顿肉品流通秩序,提高肉品卫生质量,尽快落实定点屠宰制度势在必行。市政府要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做到机构健全、措施得力、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管理,把这项工作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

  二、实行生猪屠宰市场管理目标责任制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市场实行全面管理。为此,各县(市)区要把加强生猪屠宰市场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秩序纳入政府宏观管理经济的范围,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领导分工,落实责任单位,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定期检查考核和评定,兑现奖惩,把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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