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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认可办法(1997修正)[失效]

  (三)申领丙级《设计证书》的,向所在地县(含县级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发证,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证机关颁发《设计证书》后,抄送各级船检部门。
  第七条 《设计证书》是船舶设计单位或部门具备相应设计能力的资格凭证。
  《设计证书》有效期为5年。《设计证书》期满前3个月,持证单位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书。
  《设计证书》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船舶设计单位或部门不得高于《设计证书》规定的级别承担船舶设计业务。需要扩大设计范围的,必须按本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重新申领《设计证书》。
  第九条 船舶设计图纸和计算资料必须符合现行船舶规范、标准和国际公约的要求。
  设计图纸的“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等标题栏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签字。
  第十条 各级船检部门,对无证设计或超出《设计证书》所规定设计范围的,应不予受理审图、验船和签证。
  第十一条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船舶设计单位或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办法,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凡无证设计或擅自超出设计等级设计的,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设计,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船舶设计单位或部门因设计原因发生技术质量事故的,原发证机关可视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降低船舶设计资格等级;
  (三)取消船舶设计资格。
  第十四条 已从事船舶设计的单位或部门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领《设计证书》。逾期不申领的,按无证设计处理。
  第十五条 水产系统从事社会营业性运输的渔业船舶设计资格认可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等级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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