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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对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服务和诊疗质量进行考核,根据结算办法,每月拨付应付统筹基金的90%,余下部分作为保证金,在年度内根据年终考核的情况再予以结算。

  第三十四条 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一)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相关的调查统计测算工作,制定实施方案、配套文件、发展规划及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对统筹基金的收支。

  (二)市编办负责按有关规定核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备的编制。

  (三)市、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经办人员经费、相应配套项目经费的筹措方案。按有关规定对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管理监督。按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和经办人员经费、配套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

  (四)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重点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素质及改善硬件设施条件,提高诊疗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五)市审计局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专项经费。

  (七)市物价局要健全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工作。

  (九)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等全日制学校在校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负责城镇居民户籍认定的相关工作。

  (十一)市、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城镇低保家庭(人员)的认定,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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