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符合南宁市“三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其家庭账户资金结算,家庭账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
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门诊就医的,家庭帐户不能使用,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住院医疗费的结算。
住院医疗费符合“三基目录”范围的,按下列办法结算:
(一)参保居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个人先按所住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统筹基金起付额。成年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额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经批准转院的,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元,经批准转院的,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所住医疗机构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额为100元。
(二)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在统筹基金起付额以上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下同)统筹基金支付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30%。
(三)经批准的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按购买价支付标准为:进口材料支付10%,国产材料支付30%。
(四)参保居民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要补办转院手续,否则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在异地突发急病住院,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其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南宁市“三基目录”范围的,按所住医疗机构等级,个人支付提高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降低10个百分点;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转院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南宁市“三基目录”范围的,按所住医疗机构等级,个人支付提高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降低10个百分点。
第二十五条 门诊大病病种医疗费的结算。
参保居民在医保年度内,诊治属于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目录范围内的疾病所发生“三基目录”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统筹基金支付单病种累计超过该病种限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和年度内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