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栏储备生猪实行轮换制度,每年轮换3次。承储企业按每轮储存4个月组织轮换。
第二十七条 储备生猪轮出后,承储企业应按计划及时、保质、等量补足储备数量。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补足的,必须报告操作单位,否则按擅自动用生猪活体储备处理。
第二十八条 操作单位应对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七章 出栏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操作单位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生猪活体储备出栏计划,组织承储企业按时出栏。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省商务厅提出生猪活体储备动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
(二)局部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市(地)需要动用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应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动用申请。动用费用由提出动用申请的市(地)支付。
第三十二条 动用储备生猪的结算价格,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三条 跨地区动用储备生猪发生的运输费用,由省财政厅给予补贴。地区内动用的运输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三十四条 操作单位要严格执行生猪活体储备动用计划。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生猪活体储备动用计划。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质检单位应在接到省商务厅委托检验通知后,依据省级生猪活体储备质量公检有关规定,在储备生猪出栏前完成公检。
第三十六条 质检单位实施公检结束后,应向承储企业出具检验报告。质检报告同时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