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操作单位根据生猪活体储备入储计划与承储企业签定生猪活体储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根据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操作单位足额交付保证金。生猪活体储备保证金标准为每头10元。
第十六条 储备生猪每吨按20头折算,每头体重应在60公斤以上。
第十七条 操作单位和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入储计划。未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落实入储计划。操作单位应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上报入储计划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没能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计划调整的,由操作单位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超规模收购储备生猪,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在栏管理
第二十条 生猪活体储备实行专栏、专人、专账和挂牌管理制度。承储企业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栏管理期间,在政府部门没有调用的情况下,承储企业在满足储备计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正常更新要求自行出售在栏生猪,自负盈亏。
第二十二条 在栏生猪发生疫情及其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时,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生猪,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生猪饲养专栏。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生猪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操作单位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操作单位应建立健全生猪在栏管理制度,加强生猪活体储备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