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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要求做好当地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财政财务管理。根据生猪活体储备计划落实储备资金;根据生猪活体储备出栏情况,拨付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负责监督检查有关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市(地)财政部门协助省财政厅做好日常财务监管工作。

  第九条 承储企业负责生猪活体储备在栏的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向操作单位报送储备情况和财务报告,确保做到生猪活体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猪养殖场,养殖场的面积、相关设施必须达到储备企业应具备的标准;有稳定的生猪及产品销售网络,自愿并能够承担省级生猪活体储备任务和安全责任;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承储企业必须做到自繁自养。年平均生猪存栏应在4000头以上,其中:适繁母猪400头以上,后备母猪50头以上,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1800头以上。承储企业在选址、布局、设施、防疫、饲料、饮水等方面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企业,经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上报正式推荐报告,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根据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以及生猪活体储备规模和调控市场的需要,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承储企业进行资质审定。按照合理布局、节省成本费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将初步拟定的承储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承储企业。对承储企业资质实行年度检验,动态管理。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生猪活体储备规模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下达生猪活体储备入储计划,并指导和监督操作单位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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