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商联发[2007]43号)
各市(地)商务局、财政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经贸)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黑龙江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确保生猪活体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参照《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生猪活体储备,是指省政府实行统一管理,采取分散存储于经确认的生猪养殖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饲养保管的形式,用于应对我省局部地区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以及节日市场供应而进行的生猪活体储备。
第三条 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的行政管理。具体负责编制生猪活体储备计划;提出生猪活体储备布局及承储企业的初步意见;对储备生猪数量、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操作单位和承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申领和发放。
第五条 省商务厅委托省肉类食品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操作单位),根据生猪活体储备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入储、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生猪活体储备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立,按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上报活体储备情况和财务报告。
第六条 省商务厅委托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生猪活体储备公共卫生检测检验(以下简称公检),并对检验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