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社区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服[2007]80号 2007年11月19日)
各区物价局、社区办: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和谐社区工作的意见》(榕委办发[2007]8号)精神,加强对社区车辆停放的规范管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01]14号),制定我市社区停车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车收费标准:
小车临时停放:白天(8:00-20:00,下同)5元/辆次,夜间(20:00-次日8:00,下同)10元/辆次;包月停车每辆车收费60元。
对20座以上(含20座)客车、核定载重量2吨(含2吨)以上货车按占用两个车位计费。
摩托车临时停放:白天0.5元/辆次,夜间1元/辆次;包月停车每辆车收费30元。
电动车临时停放:白天0.3元/辆次,夜间0.6元/辆次;包月停车每辆车收费10元。
自行车临时停放:白天0.2元/辆次,夜间0.5元/辆次;包月停车每辆车收费6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针对无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住宅区);有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对于实行自动计费的城市道路停车及公共停车场所收费标准仍按我局公布的《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服[2006]67号)文件执行。
三、社区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
价格法》和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价格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公布停车收费项目、停车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监制单位等内容,接受社会各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