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必须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产品生产手续齐全。
4.项目为2007年已竣工或年底前将建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5.项目须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方面相关要求。
6.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级财政支持。
7.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申报条件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举办相关活动的单位补助项目:对象主要指完成民营经济年度目标好、工作成效突出,全年组织民营企业举办融资、招商、经贸、培训、人才引进及其它活动的县(市)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
四、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鼓励类项目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和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举办相关活动的单位补助项目不超过5万元。
五、项目申报
(一)鼓励类项目的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U盘形式)同时上报方式。从中国中小企业郑州网(zz.smehen.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相关表格,认真填写有关资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所在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每个项目材料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的申报,需填写有关表格,提供单位主要工作业绩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文件通知精神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料及相关表格联合同时报送市中小企业局6份、市财政局1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四)各县(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保存企业、相关机构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项目评审
市中小企业局收到县(市)、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上报的初审资料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评审。经过评审确定的申报项目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