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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医学卫生科研课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大连市医学卫生科学研究计划的课题不得随意改变其中内容,如确需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或调整的,应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专门报告,经大连市卫生局同意后,方可改动和调整。课题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课题负责人应写说明报告,申请延期完成,须报大连市卫生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类研究项目实行“课题制”。课题负责人负责项目全权管理,并承担相关的义务和法律民事责任。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定课题计划和预算,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课题负责人享有自主权。为保证课题按计划执行,课题负责人可以根据课题需要,配置课题组人员和科技资源,可以跨部门、跨单位聘用课题组成员,邀请访问学者参与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提交年度和终期技术报告和财务报告,并接受其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立项的课题均应在2年内结题,并及时向大连市卫生局提交结题技术报告和财务结算报告,同时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书》。

第七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对经评审批复的项目,凡符合医学卫生科研课题资金支持范围的,根据项目预算,给予0.5-3万元经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要按1:1进行资金配套。

  第二十六条 医学卫生科研课题资金按财政国库支付程序拨付。

  第二十七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市卫生局批准,同时按法定程序将剩余经费上缴市财政。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应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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