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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第三十二条 码头作业限量必须执行主管机关批准的品种和数量。
  第三十三条 码头必须有现场管理制度,装卸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可对船舶或码头罚款10000元至20000元,情节严重的可吊扣船舶检验证书或《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许可证》15日至30日。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可分别对船舶、码头、货主罚款10000元至30000元,对船长、码头经营者罚款100元至200元,情节严重的可吊扣船舶检验证书和《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许可证》10日至20日。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可对码头罚款5000元至10000元,情节严重的吊扣《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许可证》5日至10日。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对码头或船舶罚款5000元至20000元,情节严重的吊扣船长证书或《装卸危险品码头许可证》15日至30日。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可对码头罚款5000元至10000元,情节严重的可吊扣《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许可证》15日至30日。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对码头或船舶罚款1万元至3万元,对船长或码头经营者罚款100元至300元,情节严重的可吊扣船舶检验证书或《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许可证》。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的,可对码头罚款2万元至3万元。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对码头罚款10000元至30000元。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的,可对码头罚款5000元至10000元。情节严重的,吊扣《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许可证》10日至15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船舶或设施的处罚,适用于200总吨以上1600总吨以下、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上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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