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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第二十三条 在装卸危险货物作业时,码头和船舶不得使用明火作业和拷铲作业。
  第二十四条 装卸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时,船舶不能使用、维修雷达、卫生导航仪、劳兰导航仪和无线电发射机,船舶之间不能互为加油和加水。
  第二十五条 装卸有毒、放射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码头,应备有急救药箱、清水等应急物品;装卸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作业时码头到船舱间或船与船间应拉上防护网。
  第二十六条 装卸包装危险货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卸人员必须已通过专业培训;
  (二)作业前装卸人员必须了解该种货物的理化性质,掌握安全操作知识;
  (三)领班要督促有关防护措施的具体落实;
  (四)检查包装是否符合要求,残旧、破漏的包件不得装船,发现有残旧、破漏包件,应马上通知托运单位或代理人尽快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装卸散装液化气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散装油类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卸人员必须已通过专业培训;
  (二)船与码头之间靠垫良好,防止挤压输货软管;
  (三)装卸前,船、岸间应搭上静电消除导线;
  (四)船上的船员和岸上装卸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得穿有带钉的鞋和在现场脱换衣服;
  (五)装卸期间,船上只准一个远离装卸作业现场的门作为出入口,其他所有的门、舷窗及开口必须关闭;
  (六)作业期间必须有值班人员负责注意货舱液位和软管接口,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船舶应尽快撤离码头;
  (七)装卸散装液化气和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船、岸负责人应在作业前根据货物性质共同确定作业程序,制定应急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在作业过程中,船、岸各派一名熟悉整个操作程序和应急方法的人员负责指挥,码头消防人员必须在位;
  2.装卸作业前,船、岸双方应严格按《船/岸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由双方签字送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业;
  3.船、岸间输货软管接通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试漏和扫除管内空气;拆卸软管前,必须将管内液货吹扫入罐,关闭阀门,释放管内压力使其与环境等压;
  (八)装卸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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