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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2.抑制或稳定剂加入的日期及有效期;
  3.改变抑制或稳定剂有效期的任何温度界限;
  4.航程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七)能放出人体觉察不到的剧毒气体的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呈交已在货物中加入能觉察到的添加剂的证明;
  (八)已改变危险货物包装,应呈交证明其等效性的技术数据;
  (九)属《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危规》)或《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危险货物,应呈交《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没有上述有关证书的,承运方不得办理承托手续,船舶不得装船。
  第五条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必须在装载前3天向主管机关办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呈交以下有关证书,经批准后才能进行装载:
  (一)装载包装或散装固体爆炸品、气体、放射性、毒品和其它一级危险货物,必须呈交《船舶装载危险货物配载舱图》(以下简称《配载舱图》);
  (二)装载闭杯闪点≤28℃的桶装易燃液体、爆炸品、包装易燃气体、散装液化气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呈交《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装申请书》;
  (三)装载包装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遇水时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或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按《国际危规》的划分),必须呈交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装运危险货物船舶技术条件检验报告》;
  (四)装载散装油类,必须呈交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与之相应的油类《适航证书》;
  (五)装载散装液化气体或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呈交《船舶装载散装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或《船舶装载散装液体化学品适装证书》以及下列资料:
  1.货物清单;
  2.货物的化学性质和物理特性;
  3.发生溢出、泄漏、火警事故时的应急计划、措施和应急阀门的分布图及操作方法;
  4.防止人员意外接触和造成伤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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