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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7修正)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3年7月21日以粤府[1993]106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登记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
  (一)现居住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
  (二)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
  (三)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检查督促节育措施的落实,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五)建立育龄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档案;
  (六)统计落实节育措施变动情况,记录流动人员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督促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三)为育龄人员出具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情况;
  (四)登记外出育龄人员的生育、节育情况。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从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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