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大连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收取综合服务费的批复
(大价费[1999]17号)
大连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报的《关于大连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收取综合服务费的请示》大旧车字[1999]5号文收悉。根据国内贸易部内贸机字[1998]33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1999年1月12日会议纪要(4号)《关于大连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建设和管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鉴于你公司所建综合办公楼和旧车交易场地的投资数额,并考试在旧机动车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工作部门及发生的费用项目较多,需搞好一条袭服务,简化办进手续等实际,经研究,同意在大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所发生的评估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提供交易市场所及信息咨询等服务,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额的3%,此项收费试行期自1999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2001年6月1日后,如需收费另行申报。